深圳男创业失败负债75万,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生效

深圳市民梁先生7月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“个人破产”裁定书。这是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。
梁先生表示,在申请个人破产前,他每天被电话催债,精神压力非常大,“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,我需要好好工作,把欠的钱尽快还清”。

据中国新闻网19日报道,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,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,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,银行债务越背越多,无力偿还全部债务。今年3月10日,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。

根据裁定书,在未来三年,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,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。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,债权人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。这也说明并非个人破产无须偿还债务。

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规定,在深圳居住,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,因生产经营、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,包括申请破产清算、重整、和解。

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,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“诚实而不幸”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。“诚实而不幸”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,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,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。“个人破产重整、和解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,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。”曹启选说。

数据显示,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,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,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较小,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。

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称,当前,温州、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,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该如何申请、审查、裁定的法定流程,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借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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